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证制度
编辑:admin 时间:2010-1-11 4:53:25 来自:压力容器网
根据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》、《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》、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》等的有关规定,从事压力容器设计的单位,必须具有相应级别的设计资格,取得《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证》。未经主管部门批准,任何单位不得进行压力容器的设计,对于有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,其技术负责人、压力容器设计审核人员未经主管部门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,不得从事相应的技术工作。
根据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》的规定,压力容器设计类别,级别划分如下。
(1)A类
①A1级 指超高压容器、高压容器(结构形式主要包括单层、无缝、锻焊、多层包扎、绕带、热套、绕板等)。
②A2级 指第三类低、中压容器。
③A3级 指球形储罐。
④A4级 指非金属压力容器。
(2)C类
①C1级 指铁路罐车。
②C2级 指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。
③C3级 指罐式集装箱。
(3)D类
①D1级 指第一类压力容器。
②D2级 指第二类低、中压容器。
(4)SAD类
指压力容器分析设计的压力容器。
压力容器设计类别、级别、品种范围划分详见《容规》。
A类、C类、SAD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《设计许可证》,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、颁发,D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《设计许可证》,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、颁发。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只有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《设计许可证》后,方能进行批准范围内的压力容器设计工作。
